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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政支持住房租赁消费 租房可落户子女就近入学


 
2017-10-23 19:36:48

来源: 济南日报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租房者可凭租房合同等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落户,具有本地户籍的租房者子女可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积金连续足额缴纳3个月的,可提取支付房租。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实施意见》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我省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对租房者的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无房家庭,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地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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