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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南陵县姐姐用妹妹身份证领证结婚 闹离婚时才知是无效婚姻


 
2017-11-2 17:00:59
安徽

据大江晚报讯 结婚近20年,直到闹离婚,才发现结婚证上的“妻子”却不是与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而是妻子的妹妹。这下想离婚,遇上麻烦了。近日,南陵县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离婚案,姐姐用妹妹身份证领取结婚证后,与丈夫共同生活多年,这婚姻合法吗?

据南陵县法院法官苗林介绍,象山县的周姓男子起诉与妻子郝姓女子离婚。法官审理发现,周某和郝某的结婚证存在异常。结婚证上的郝姓女子并非妻子郝某本人,而是郝某的妹妹。原来,早在1989年,郝某(妹)就在南陵县婚姻登记机关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直居住在南陵至今。而1998年9月郝某(姐)利用其妹妹的身份信息与周姓男子在象山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并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此,妹妹既不知情也未到场。

那么这起婚姻是否合法呢?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而核发结婚证书,来确定当事人是否为合法婚姻的依据。本案中郝某(姐)利用其妹妹郝某(妹)的身份信息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原告周某与郝某(妹)为夫妻关系的结婚证,但郝某(妹)既不知情也未到场,因此该结婚登记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即结婚证上原告周某与被告郝某(妹)不具备合法夫妻关系。

婚姻不合法,要离婚怎么办?法官表示,郝某(姐)与原告之间有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但郝某(姐)却不是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两人之间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也就谈不上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案件的被告应当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之间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周男与被告郝某(妹)离婚的诉讼请求。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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