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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前未通知工会 沪一企业被判违法赔款7.8万


 
2019-7-11 17:51:53

一个月仅有2天完整考勤,公司据此以“旷工严重”为由将该张先生辞退。本以为合法合规,不料却因忽视一道程序,导致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最终反被张先生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企业因未事先通知工会辞退张先生,最终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万元。

  2016年7月,张先生入职上海某金融公司,担任电商渠道部总监,月工资2万元。2018年6月,金融公司以张先生5月份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的指纹考勤记录,5月份张先生仅2天有完整考勤,10天上午或下午只有一次考勤,其余均无考勤及请假记录。对此,张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8万元。

  审理中,张先生否认存在旷工,并表示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因此不能每日按时指纹打卡。同时他主张金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通知工会,已构成违法。

  对此,金融公司辩称,虽未通知工会,但张先生严重违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已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未通知工会仅仅是解除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违法解除情形,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获得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

  法院认为,本案中,金融公司以张先生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征求工会意见,亦未在张先生起诉前予以补正,故金融公司应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8万元。

  法官提醒,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行使解除权,事先通知工会责无旁贷。考虑到“未事先通知工会”仅属于程序性违法,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利益,允许用人单位对该程序性问题予以补正,即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起诉前就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征求工会意见,这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在本案中,金融公司的工会虽成立多年,相关福利活动开展相对不错,但恰恰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有所疏忽,因此金融公司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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